为切实维护我市餐饮服务领域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餐饮服务许可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实施后,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划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我市辖区内开展餐饮服务活动,包括经营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于2009年6月1日启用,原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已停止使用。2009年6月1日以后发放的非《餐饮服务许可证》均属违法,须重新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印制,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逐级领用和管理,严禁违规私自印制和使用《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岗前和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市区范围特约体检单位为市中心医院。
详情请咨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680079
朔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