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14〕16号
现将《关于化解煤矿及涉煤企业经营困难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开展涉煤收费专项检查清理行动。由市煤炭局对辖区内煤炭企业落实《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继续暂停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晋财煤〔2014〕17号)、《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炭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增长措施的通知》(朔政发〔2013〕67号)的规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全面清理国家及省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收费项目,并向涉煤企业发放《收费明白卡》,明确收费项目。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对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严厉打击,并在媒体上曝光。
二、加大原煤洗选力度,提高煤炭质量。根据用户需求,洗选适销对路的煤炭,对已经建成的洗煤厂,要加快步伐,早日投产运行,提高煤炭洗选量,提升煤炭质量。
三、建立煤矿原煤收储包销机制。充分发挥驻朔中煤平朔集团、华电、国电等在我市整合兼并地方煤矿主体的优势,由电力企业主体与地方煤矿企业签订收购包销协议,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帮助地方煤矿企业促销,形成多种渠道、多种形式销售煤炭的格局。
四、全面实施煤电企业联营互保机制。深化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实现优势互补、优化组合。从5月份开始,发电企业要根据每月电煤用量,按月落实各煤矿企业销售协议;煤矿企业要根据供电煤的需求合理组织生产。把好煤炭质量关,严格禁止外省市非法煤炭和不符合用煤标准的劣质煤炭在朔州境内销售。
五、规范使用煤炭销售票。为促进煤炭销售畅通,除平朔集团、省属五大集团外,市煤炭局要根据县区煤炭局月报产量,按规定发放煤炭销售票。
六、组织走访用户,拓展煤炭市场。6月份,市煤炭局将组织煤矿企业走访我市历年用煤大户,进一步加强与用户联系,及时掌握客户需求,了解煤炭销售动态,拓展煤炭销售市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同时,为用户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和优质服务。
七、优化煤矿及涉煤企业发展环境。市煤炭局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在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时,要创造条件,实行联合验收的办法,减少验收环节;要严格规范对煤矿企业的各类检查,除重大安全隐患矿井、重点安全监管矿井和安全隐患治理检查外,市县两级煤炭监管部门不得在一周内对同一座矿井重复检查,检查主要以突查、抽查的形式进行,减少通知性的检查;要积极与省煤炭厅沟通对接,帮助煤矿企业加快办理各种证照等相关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煤矿,加快煤层配采报审进度,实现合理配采,提升煤炭质量,扩大市场销售份额。
八、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加快现代化矿井建设。强化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保持高压态势,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要严格对照省制定的现代化矿井标准体系,加大建设矿井投资力度,由各县区政府及煤炭部门挂牌督导,确保按期完成现代化矿井建设任务。
九、煤炭企业要向管理要效益、靠转型谋发展。煤矿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精细化管理,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合理控制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增加企业效益。支持煤炭企业发展矿区循环经济,建设一批煤炭洗选加工和综合利用项目,延伸产业链,开展多元化经营;鼓励煤电企业联营,积极推进煤电一体化,提高煤炭就地转化率,不断拓宽煤炭利用范围,推动上下游产业融合,实现转型发展、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