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12〕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单位:
现将《朔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8月2日
朔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评审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融)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以加强财政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为目的,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具体审查工作由财政部门安排同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组织实施,统一出具项目工程预算、决(结)算及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审核结论书。
第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审核结论书进行批复工程预算、调整项目预算额度、办理工程款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结)算和确定交付使用资产;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审核结论书实施工程招投标及签订工程有关合同。
第六条 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开展各项评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的政策、法规,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三)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下达评审任务,提出具体要求;
(四)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核查;
(五)审核确认批复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
(六)足额保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必要的经费开支;
(七)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第八条 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二)实行内部复审复查制度;
(四)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评审中心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五)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做好工程预算评审前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及提高标准,对确需发生的建设内容变更,必须经项目建设批准部门、设计部门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同意认可,方可进行相应调整;
(五)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初审结论书,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条 凡未进行工程预算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招投标管理部门不得组织招标,财政部门不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凡未进行工程决算评审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款清算,原项目承建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三)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项目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五)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材料、设备价格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合法性、合理性;
(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评价。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决(结)算全过程评审;
(二)项目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三)项目现场跟踪评审或抽样评审;
(四)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跟踪问效;
(五)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制定评审计划,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及评审人员,下达评审通知书;
(二)受理、收集并审核评审资料;
(三)进入项目现场勘察,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进行评审,确定合理造价;(五)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核实;
(六)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初步结论,由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七)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评审结论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报审的工程预算资料主要包括:
(一)相应的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规划、环评批复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包括文本及初步设计图纸、概算);
(二)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以及有关设备、材料认价清单等;
(三)其它与施工图预算有关的资料(土地征用批复、拆迁补偿有关资料、项目预算安排指标、合同等)。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报审的工程决算资料主要包括:
(二)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
(五)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书(其他费用、工程量清单计算书)、财务凭证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拆迁补偿资料、设计变更及有关签证(施工现场核查单);
(六)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及主要材料设备(特殊材料)采购明细及认价清单;
(七)工程监理报告、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工程款结算有关资料;
(八)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以及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债权债务清偿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和计算情况;决算与预算差异和原因分析情况;项目建设和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十七条 对实行现场监督跟踪评审的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隐蔽工程量、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变化,须经项目建设批准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查确认填写“施工现场核查单”,作为工程预备费使用及工程竣工决(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单位报审的项目工程预算,自资料送达齐全之日起:投资额在300万元以内的项目7个工作日完成;投资额在300-1000万元的项目10个工作日完成;投资额在1000-5000万元的项目15个工作日完成;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20-30个工作日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工作日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对招投标项目的评审,应自资料送达齐全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建设单位上报审核资料齐全之日起20—3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工作日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财政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账户资金情况,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工作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弄虚作假的,财政部门可建议纪检监
察、发改、建设、审计等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评审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评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项目评审,由财政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