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0-06-08   来源:朔州市人民政府

朔政发〔20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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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9〕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我市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最高缴费封顶线为1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我市将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集体经济补助情况应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农保经办机构予以备案。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两部分。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国家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我市从2007年开始实行的农村65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元的生活补贴制度,属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范畴。该项制度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逐步并轨。已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县(区),由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轨后的相关事宜。

  市、县两级政府对试点县区16-60周岁的适龄参保人个人缴费给予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为:缴 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45元、缴500元及其以上的补50元。市级财政负担试点县(区)参保人员补贴数额总量的1/2,试点县(区)级财政负担本辖区范围内参保人员补贴数额总量的1/2。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经试点县(区)劳动保障、财政、残联、民政、乡镇(街道)等部门严格审核,由市、县两级政府按各负担50%的标准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即现行标准100元/年)的养老保险费,这一群体不再享受个人缴费财政补贴费用。有条件的试点县(区)可以为本辖区的适龄农民参保提高补贴标准。市、县(区)两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县区人民政府可制定多缴多得的鼓励政策,积极引导中青年农民普遍参保。

  四、建立个人账户

  试点县(区)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区)级农保经办机构)要为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分项目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及调整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国家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均为每人每月55元。有条件的县(区)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县(区)级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身故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部分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我市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适时调整试点县(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待遇的,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必须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按年足额缴费;允许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人员,应按年足额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七、基金管理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当地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按省政府〔2009〕37号文件精神,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待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后,再按新规定管理。

  八、基金监督

  我市试点县(区)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加强基金管理。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等环节的全程监管、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强化财政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严禁挤占挪用基金,确保农保基金安全。各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以杜绝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

  九、新型农保经办管理服务

  我市县(区)级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登记录入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使用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把新农保信息网络建设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要加快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要进一步加强各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特殊性及工作需要,县(区)级人民政府要在乡(镇)一级设有固定的农保业务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区)财政原则上按每位服务对象每年补助3元的标准,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用于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和必要的经费开支等问题。

  十、相关制度衔接

  各试点县(区)要在对原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做好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一)对于已经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在原有待遇不变的同时,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二)对于已经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全部记入个人缴费项下,并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三)参加新农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跨市、县(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且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

  (四)村支书、主任岗位性养老保险补贴任职期间按国家及我省的规定筹集和发放。

  (五)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应、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大力推进新型农保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用多种形式,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大对试点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了解新农保制度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步骤,是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拉动农村消费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真正使新农保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理解、支持新农保工作,普遍积极参保。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指导,成立朔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我市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试点日常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县(区)也要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组,负责本行政区试点工作。各县(区)要注意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对试点工作中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新农保领导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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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