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10〕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朔州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预备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朔州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预备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朔州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预备金(以下简称《预备金》)的使用管理,有利于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统一实施,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本市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以及使用预备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和项目部门。
第三条 预备金使用的范围按照《朔州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条 预备金的使用管理必须突出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相关企业和财政审计部门全程参与监督等五大特点,确保资金的使用管理到位。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五条 拟使用预备金的环境治理保护方案,必须纳入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市、县区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护中长期总体规划。
第六条 方案治理内容要与具体产煤企业有直接或间接关联。工程项目方案的提出,由相关部门牵头,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后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项目确定后应书面告知相关企业。
第七条 环境治理保护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方案确定的治理内容报相关部门,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第八条 每个项目必须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执行项目法人制、政府采购制(其中已含项目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管制和合同制。
第十条 项目实施政府采购时,相关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参加。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文件和项目采购中标价以及项目工程进度,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从专户中安排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每年首季和相关企业结算上年资金支出,同时汇总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为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预备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并确保项目工程及时启动实施,资金的使用实行预拨和报账审批制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环保、国土、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要求、质量指标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时,市、县区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审计部门应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送相关企业。
第十七条 相关煤矿企业有权对预备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查询。
第十八条 预备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