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4〕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7日
一、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
(一)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3类19项构成:
1.否决指标。
(1)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
(2)煤矿、危险化学品、消防、道路交通等行业较大以上(含较大)责任事故起数;
(3)其他行业一次死亡4人以上(含4人)责任事故起数。
2.绝对控制指标。
(1)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
(2)各类安全生产较大事故起数;
(3)煤矿事故死亡人数;
(4)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
(5)金属和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
(6)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
(7)冶金机械等8行业事故死亡人数;
(8)工矿商贸其他事故死亡人数;
(9)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10)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11)煤矿较大事故起数。
3.相对控制指标。
(1)亿元地区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
(2)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事故死亡率;
(3)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4)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
(5)10万人口火灾事故死亡率。
(二)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包括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
1.控制指标。
市政府参照省政府安委会分解指标原则,综合考虑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生产水平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将省政府安委会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控制指标包括否决指标、绝对控制指标和相对控制指标,其中:否决指标3项,绝对控制指标11项,相对控制指标5项。
2.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包括安全生产综合工作和重点工作。
综合工作6项,分别是:组织领导、行政执法、投入与治理、基层基础、应急救援、事故查处。
重点工作8项,分别是: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化、消防、建筑施工、冶金等工贸行业、民爆。
(三)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市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包括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
市政府将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项分解下达到市直有关部门。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所监管行业领域指标的分解和控制,并下达到各县区监管部门和直接监管的企业。
市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危化、冶金等工贸行业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煤炭局负责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煤矿较大事故起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死亡人数10万人口火灾事故死亡率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农机服务中心负责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分解到本行业领域的指标进行分解和控制。
(四)市直及驻朔有关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市政府对市直及驻朔有关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包括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
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及驻朔有关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工作目标具体内容以与市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为准。
驻朔企业、市属企业所属各类企业(不包括市属五大煤炭集团所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目标由所在县区政府分解下达,并组织考核。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一)与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本行政区内各个企业。
(二)与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政府与24家市直有关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分别是:市安委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农委、市农机服务中心、市供销社、市文广新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教育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旅游局、朔州煤监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人社局、市煤炭局、市质监局、市邮政局。
市政府与9家市直及驻朔有关重点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分别是:市煤运公司、万家寨引黄管理局、中石化朔州分公司、中石油朔州销售公司、市物产集团、同煤运销公司、地电公司、市供电公司、中煤平朔煤业有限公司。
三、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评分标准由市政府安委办负责制定和解释。
(一)考核对象。
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及驻朔有关重点企业。
(二)考核方法及计分办法。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
考核满分100分,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为良好,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1.对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考核计分办法。
(1)控制指标考核。
控制指标满分50分(含道路交通控制指标6分),各项控制指标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不得分。
工作目标满分50分(含道路交通工作目标4分),其中:综合工作分值100分,权重0.3;重点工作分值100分,权重0.2。两项得分之和为工作目标考核得分。
(3)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满分10分,其中控制指标6分,工作目标4分,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制定具体考核标准并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安委办,按对应权重比例计入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考核得分。
2.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市直及驻朔有关重点企业考核计分办法。
按照责任书对应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逐项打分,累积计算。
(三)考核否决事项。
各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1.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
2.煤矿、危险化学品、消防、道路交通等行业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责任事故;其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4人以上(含4人)责任事故;
3.未完成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被全省通报;
4.管辖区域内或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的实行否决。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报市考核办。
对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及驻朔有关重点企业的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安委会审核后,上报市考核办,作为上述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中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依据。
(二)通报表彰和批评。
考核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在朔州日报进行公告。对全面完成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安全工作有创新,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的单位及较好完成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考核结果评定为良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未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工作目标,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由市政府领导进行约谈。
(三)给予奖励。
1.对市委、市政府考核奖励。市委、市政府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对市委、市政府班子成员兑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奖。
2.对各县区政府(含市开发区管委会)考核奖励。对评为优秀县区的,奖励50万元;对评为良好县区的,奖励30万元;评为一般县区的,不予奖励。
3.对市直有关部门考核奖励。全面完成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的市直有关单位,市政府分别给予奖励。市安监局、市安委办、市公安局、市煤炭局、朔州煤监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奖励总额基数为20万元;其他签订责任书的单位奖励总额基数为15万元。考核结果为一般的不奖不罚。
4.对市直及驻朔有关重点企业考核奖励。对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市直及驻朔有关重点企业均给予奖励,奖励基数为10万元。
五、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励项目设置:
(一)先进集体奖。
1.设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专项整治、科技进步与创新、抢险救灾先进集体奖,各1个,共4个,各奖励10万元。
2.市政府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各奖励10万元。
(二)先进个人奖。
1.设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82名,各奖励5000元;
2.设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专项整治、科技进步与创新、抢险救灾先进个人奖,各2名,共8名,各奖励3000元。
(三)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奖励项目和金额由市政府确定。
各项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及驻朔有关重点企业推荐,市政府安委办初审,市政府安委会审定。
各县区政府(含市开发区管委会)推荐范围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和辖区所属企业,推荐比例:政府占20%,部门40%,所属企业占40%。市直有关部门推荐的范围为本部门安全监管处室、直属单位、直接监管企业。直接监管企业推荐比例不低于50%。市直及驻朔有关重点企业由本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推荐。
各县区政府可参照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制定本县区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委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