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4〕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3〕1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市非煤矿山整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各县区要整治现有证照不全的采石场、砖瓦粘土等非煤矿山企业对其持证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证照不全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等强制措施;对拒不执行规定,擅自组织生产,按有关规定,该吊销证件的吊销,该处罚的进行处罚。
三、各县区要对辖区内一证多点、一证多用的非煤矿山类“挂靠”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对无证“挂靠”企业坚决依法取缔。
四、各县区要对辖区内河道、排洪道等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河道进行采砂作业、堆存及向河道内排放矿渣废料等行为,确保河道安全。
五、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确保组织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程序到位。对决定实施关闭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取缔关闭标准,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手续;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露天矿山要恢复地貌并治理边坡;选厂要拆除厂房,撤除设备,断水断电;尾矿库要符合闭库治理标准,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妥善安排取缔关闭矿山、选厂的从业人员;对非法占用河道、土地、山场堆存的矿渣、尾矿、干选废料进行清除,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关闭工作顺利实施。对于关闭取缔的矿山,工商部门要吊销营业执照;国土资源部门要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监管部门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要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收缴矿山火工用品;供电部门要切断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设备;市安委办将关闭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关闭任务未完成的县区,不予审批新建非煤矿山项目。因整顿治理不到位,关闭取缔不彻底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附件:朔州市2014年非煤矿山关闭任务
2014年7月7日
县 区 关闭任务(座)
平鲁区 3
山阴县 1
怀仁县 2
应 县 1
右玉县 1
合 计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