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0〕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5号)精神,严厉打击破坏文物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力度,促进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类新占地的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必须报请市文物局审核,按程序和权限组织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单位要及时组织调查、勘探,并在调查、勘探工作完成后,尽快向建设单位提供文物勘探报告;规划、建设行政部门要根据文物勘探报告,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对没有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的单位和个人,自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主动申报,并立即停止施工并进行文物勘探;对没有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的单位和个人,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依然继续施工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从严处罚;对文物形成破坏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在房屋进行拆迁、改造时发现文物的,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报告市、县(区)文物局;文物局接到报告后,除遇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三、因拆迁、改造和建设,破坏了地下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既不主动申报又不停止施工的,特别是已对文物形成破坏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地下文物面临破坏危险,确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市、县(区)文物局应当做好地下文物的安全和抢救性发掘等必要的保障工作,并配合省文物局落实抢救性发掘。
五、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