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规范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2010-04-27   来源:朔州市政府办公厅

朔政办发〔2010〕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和驻朔各有关单位:

  发展散装水泥是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和技术措施,对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进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和构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国家为支持散装水泥事业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是为“限制袋装、鼓励和发展散装”而制定的一项经济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发展散装水泥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不断加大管理力度,市区基本实现了建筑工地现场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施工,有效地改善了城市空气质量、减少了环境污染,有力地促进了“两宜”城市建设。但是目前市区现场搅拌砂浆和县区现场搅拌混凝土问题还比较突出,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特别是有少数地方和单位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展本地经济等名义为借口,违规擅自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造成大量专项资金流失,给国家造成很大损失。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散装水泥发展及规范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力发展散装水泥,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按照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精神,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第三批84个城市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我市名列其中。各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列出时间表,分期分批开展工作。从今年起,各县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要达到70%以上,以后逐年提高,三年内所有建设工程达到100%,同时要严格限制现场搅拌。市区全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要尽快制定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会同市住建局、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在市政务大厅设立征收专项资金窗口,与规划、建设审批部门实行“一站式”服务。建设单位在市住建局办理施工图纸审查和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先到散装水泥资金征收窗口缴纳专项资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在按建筑施工概算核定征收后,出具山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收据。对建设单位未缴、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各级规划、住建等有关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

  三、进一步推动县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积极协调县、区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工作与本地建设工程审批同时进行,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征收工作。对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比例进行分配,作为各级发展散装水泥的调控资金。对不按时缴纳专项资金以及在征收管理中工作不力,违反政策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各级财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同时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