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矿井环境影响评价和关闭矿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2010-04-22   来源:朔州市政府办公厅

朔政办发〔2010〕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煤炭企业及各相关单位:

  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是我省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国务院批准山西进行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的重要任务;是全国小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的重要行动。

  为了确保我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顺利完成,确保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兼并重组整合后矿区环境有较大的改善,进一步实现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和关闭矿井生态恢复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函〔2010〕14号)、《山西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矿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函〔2010〕25号)以及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矿井环境影响评价和关闭矿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10〕119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矿井环境影响评价和关闭矿井(口)生态环境恢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兼并重组中单独保留、产能增加后规模为12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凡已编制过环境评价文件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矿井环境影响变更文件,报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再重新编制环评文件。

  二、对于兼并重组整合后须重新进行改造建设的12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应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三、对于兼并重组以后规模在12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建设单位应尽快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矿井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上报国家环保部审查批复。

  四、对于兼并重组整合关闭矿井(口),应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9〕156号)、《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晋政发〔2009〕40号)和《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9〕190号)要求,编制矿井(口)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根据治理方案完成生态恢复任务后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五、对于兼并重组整合后关闭矿井(口)的资源划拨到新的主体企业的,矿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和实施主体为新的主体企业;对于未参与整合、资源未划拨的关闭矿井(口),矿井(口)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和实施主体为原生产者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环评文件或环评变更文件的编制,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完成。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环评文件或变更文件批复后,再上报审批开工报告。

  七、各县(区)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00号)的有关精神,主动做好服务,积极与业主联系,宣传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相关程序、时限等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简化审批程序,采取开辟绿色直通车、特事特办、集中办理、限时办结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确保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如期完成。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