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17〕8号
为有效改善全市空气质量,全面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全市所有未淘汰的黄标车车主应于2017年3月底前主动将黄标车辆送交我市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办理相关报废手续。对2017年3月底前仍未办理报废手续的黄标车,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将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第12号)进行强制报废。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