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30项特别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朔州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30项特别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大气、水、固废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环保手续不全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停建、关闭。(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能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三、全市域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一律依法淘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四、废气排放不达标的锅炉、窑炉一律依法停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五、未完成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的工业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六、全市域范围内劣质煤一律禁售、禁烧。(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七、禁煤区内的散煤及燃煤设施一律清零。(各县〔市、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八、秸秆、垃圾、落叶、废塑料、废橡胶等一律禁止焚烧。(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九、建成区内煤制、木制、生物质等产生烟尘的旺火一律禁止销售和燃点。(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十、露天喷漆、打磨、切割作业的门店一律依法关闭。(市城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十一、国Ⅲ及以下的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一律淘汰。(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交警部门配合)
十二、冒黑烟等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一律不准上路行驶。(市公安交警部门落实)
十三、无环保号牌和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律禁止使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十四、达不到“六个百分之百”的建筑施工工地一律依法停工整治。(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十五、市区街道及周边道路两侧的门店前、停车场一律清洁到位。(市城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十六、城中村及周边村道路一律硬化。(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十七、城市周边村的优质煤配送、使用一律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十八、用电、用气户的清洁取暖补贴一律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十九、小煤场、煤泥晾晒场等“散乱污”企业一律依法取缔。(各县〔市、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二十、拆迁、征用后未利用的城镇裸露地一律采取抑尘措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城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二十一、未经批准设置的排污口一律依法拆除。(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二十二、城镇生活污水一律集中收集处理。(市城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二十三、向河道等排放污染物的养殖场一律规范化整治。(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二十四、农田灌溉退水一律禁止进入河流。(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二十五、向河道、河滩偷排偷放污水的工业企业一律依法从严处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二十六、不能综合利用的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一律规范处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二十七、不能规范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工业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二十八、对偷排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二十九、建筑垃圾、渣土等一律集中规范化处置。(市城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三十、所有危险废物一律规范收集、贮存、转运、利用、处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要制定针对性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对未执行上述要求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处罚;对未执行上述要求的政府和部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在对直接责任人处理的同时依法依纪追究分管上一级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本规定由朔州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